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招調員工工作,并對各區勞動部門的招調員工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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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建立和完善招調員工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按全市統一的要求辦理招調員工業務,為企業和員工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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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嚴格執行《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的有關規定,積極促進本市戶籍居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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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依照國家規定安置隨軍家屬就業。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對有能力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擬招調員工單位,可依照有關規定下達安置任務。 有意向安置隨軍家屬的用人單位,在申報招調員工計劃時,可同時申報安置計劃。對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單位,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可優先下達招調員工指標,并給予其他相關優惠。對有條件安置隨軍家屬就業但不完成安置任務的用人單位,或招用本市戶籍居民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應當停止辦理該單位的招調員工業務,并按《深圳經濟特區居民就業促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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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認真審查本單位擬招調人員的有關材料,由其勞動保障管理員到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辦理本單位招調員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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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在招調員工審核工作中實行經辦人簽字負責制,簽字人為直接責任人。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經查實后按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不嚴格審查招調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二)參與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并酌情給予紀律處分; 。ㄈ┦苜V索賄、徇私舞弊的,移送監察、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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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確保所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招調員工報批過程中實行勞動保障管理員、人事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共同簽字負責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區勞動部門不予辦理該單位招調員工業務,并建議用人單位對負有直接責任的經辦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諕燹k理招調員工; 。ǘ﹤卧旎蚬室馓峁┨摷俚恼姓{員工材料; 。ㄈ┽咚轿璞住⑿匈V受賄索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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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擬招調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招調員工手續,已調入者由有關單位退回原單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 。ǘ┯伤嗣懊斕鎱⒓勇殬I技能鑒定和實操測試; (三)有誣告、行賄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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