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基金要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互相擠占。
1、個人帳戶用于支付門診醫療費用。個人帳戶基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節余留存。
2、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符合規定病種的住院醫療費和部分慢性病大額醫療費。病種目錄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3、設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統籌基金支付住院費用的起付標準按住院次數設置。在同一年度內,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從第二次住院起付標準依次降低一個百分點。部分慢性病大額醫療費的起付標準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統籌基金的年最高支付限額為本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
4、統籌基金為符合規定的患病職工支付醫療費時,按定點就診醫院等級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支付。即:在二級及其以下的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其費用超出起付標準至5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個人負擔15%;5001至10000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10001元以上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負擔5%。在三級以上定點醫院住院治療的費用,其個人的自付比例分別提高兩個百分點。符合享受統籌基金支付條件的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比例比照在職職工分別降低兩個百分點。但從事有償服務的退休人員,個人的負擔比例與在職職工相同。
5、職工用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范圍的費用全部自理。醫療用血的費用按《獻血法》規定辦理。對定點醫院認為確需進行特種檢查(如MRI、CT、ECT等高級儀器)的,其費用先由個人負擔20%后,再按規定進入統籌基金支付。
6、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支付?梢酝ㄟ^參加補充醫療保險、商業醫療保險和社會救助等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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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就醫、定點購藥的制度。
1、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可以在同意確定的定點醫院、定點藥店中就醫、購藥。
2、參保職工在定點醫院就醫或定點藥店購藥時,必須使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核發的專用處方。專用處方只允許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3、對確需轉往外地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轉院建議,并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準后辦理轉院手續。轉院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分段負擔的個人自付比例相應提高一倍,擅自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全部自理。
4、因公外出和異地安置的退休人員,其符合規定的住院費用個人自付比例按轉院規定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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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費用的結算辦法由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的意見》具體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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