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對胎兒進行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鑒定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二)溺、棄、殘害女嬰; (三)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四)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五)以各種手段摧殘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六)其他侵害婦女生命健康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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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戀愛、征婚、招聘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剝奪婦女的人身自由; (四)綁架或者拐賣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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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影視、音像、廣播、書籍或者報刊等傳播媒介中進行有損女性尊嚴的宣傳和活動; (二)在廣告、裝潢、招貼中含有歧視或者侮辱女性的內容; (三)宣揚或者散布婦女的隱私; (四)未經婦女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在商標、廣告、出版物、櫥窗裝飾以及其他場合使用婦女的肖像; (五)侮辱、誹謗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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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投訴。 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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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禁止賣淫、嫖娼。 禁止雇傭、容留婦女與他人進行猥褻活動。 禁止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 禁止組織、協助組織、強迫婦女賣淫。 禁止為前四款所列行為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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