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接受企業、事業黨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委的有關決議,定期向黨委匯報工作情況,反映職工的意見和呼聲,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基層工會對以下問題要向黨委請示報告: (一)工會全面工作計劃;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方案; (三)全廠性的重要活動; (四)工會干部的調整和配備。
|
第二十六條
對于黨委討論決定的有關工會的重大問題,基層工會委員會要認真討論,組織實施;工會的日常工作和經費開支,要根據職工群眾的要求和上級工會的有關規定,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辦理;對工會主要領導干部的任免調動,要履行民主手續,并報上級工會批準;職工群眾的呼聲、工會工作的情況,在向黨委報告的同時,應向上級工會報告。
|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對貫徹執行上級工會決議的部署,應結合實際提出意見,向黨委匯報,在黨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