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轉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辦理轉院: 一、經本地區醫院多次檢查會診仍未確診的疑難病癥; 二、病人病情嚴重,當地定點醫院又無相應醫療設備,未開展此項業務或缺乏此項專業技術人員而需轉院檢查,治療者。
|
第十三條
轉院程序 遵循逐級轉院的原則,因病情需要,各級醫院轉上級醫院或轉專科醫院時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轉專科醫院或當地非定點醫療機構時,由經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經科主任簽署意見,加蓋醫院醫保主管科(室)業務章,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危重病人可先轉后(五日內)補手續。 二、二、三級醫療機構轉上級醫療機構就診時,先由當地定點醫療機構科(室)主任提出轉診理由,經專家會診小組會診后由醫保主管科室蓋章,并經本單位同意后到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二級醫療機構(除扎蘭屯市、阿榮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鄂倫春自治旗范圍內的二級醫療機構外)不得直接轉盟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三、一級醫療機構轉診時,由經治醫生提出轉診理由,由院會診小組會診,院長簽名,蓋醫院公章后可轉二級醫療機構或專科醫院就診,并報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一級醫療機構不得轉盟外各級各類醫療機構。
|
第十四條
轉院要求 一、盟內各定點醫療機構對轉診患者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嚴格把關,控制轉院標準。轉院率一般控制在:二級醫院不得超出本年度參保人員住院人次的2%;三級醫院不得超出3%。超出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院自負。 二、轉診原則上是轉上不轉下,盟外轉診醫院必須是本辦法第二章第十六條第一、二款指定的醫療機構。 三、轉診只能按病情指定一家醫院,如需轉第二家醫院,必須有第一家醫院的轉診證明。 四、轉診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最長為兩個月,超過者需辦理延期手續。
|
第十五條
轉院費用 一、轉院的醫療費用先由單位或個人墊付,出院后憑轉診審批證明、門診或出院診斷書、病例復印件、有效費用收據和單位證明按規定審核報銷。 二、轉院病人只支付基本醫療費用,入住超標準病房和屬自費范圍的所有費用均不予報銷。 三、轉院期間發生的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凡未經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自行轉院的所有費用一律不予報銷。 五、轉院病人在出院后一個月之內,到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轉院費用。
|
第十六條
定點轉院 一、遵循就近轉診的原則,除特殊病種外,盟外轉診一律轉至哈爾濱市的盟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醫療機構。 二、特殊病種轉盟外醫療機構;由?浦魅翁岢錾暾,專家會診小組會診后,醫?(室)核查蓋章經本單位同意后報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批指定醫院。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