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省、市、縣(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有人分工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由流出地和流入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嚴格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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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具體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二)負責本地區人口預測和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制定年度人口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組織開展計劃生育宣傳教育,負責計劃生育干部的培訓; (四)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綜合管理,推廣節制生育的新技術、新方法,負責避孕藥具的管理、發放,指導節育避孕措施的落實,組織計劃生育科學技術的研究,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優生工作; (五)負責計劃生育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六)負責計劃生育的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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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應對計劃生育經費作出安排,保證計劃生育手術和宣傳、培訓等必需經費的開支。鄉、村兩級的計劃生育經費主要在鄉(鎮)統籌費中解決。 各地應逐步建立和推廣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促進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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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國家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事業等單位,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企業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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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市設立計劃生育指導所、藥具管理站,縣設立計劃生育指導(服務)站,鄉(鎮)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設立計劃生育服務室,承擔本地區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藥具管理與發放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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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基層單位可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合同的款項由縣(區)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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