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職責的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需要,對公務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國家建立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根據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培訓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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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機關對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進行初任培訓;對晉升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應當在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對從事專項工作的公務員應當進行專門業務培訓;對全體公務員應當進行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職培訓,其中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要求,進行專業技術培訓。 國家有計劃地加強對后備領導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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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公務員的培訓實行登記管理。 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培訓要求予以確定。 公務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公務員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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