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居民基本醫療需求,進一步完善我市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7]20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實施意見》(川府函[2007]18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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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保障水平與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堅持以住院醫療統籌為主、門診醫療統籌為輔,重點保障城鎮居民參保當期住院和門診大病基本醫療需求;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以居民家庭繳費為主,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四)堅持參保自愿,實行屬地管理; (五)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略有結余; (六)堅持統籌協調,做好各類醫療保障制度之間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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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市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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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縣(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的指導和管理。縣(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經辦轄區內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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