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舉辦的各類經濟技術貿易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交易會、展示會等展會期間,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展會所在地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糾紛處理請求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書后二十四小時內決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請求人、被請求人、展會主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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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專利行政部門受理專利糾紛處理請求的,可以要求被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答辯。被請求人逾期不答辯的,不影響專利行政部門對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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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一)請求人已經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二)專利權處于無效宣告請求處理程序的; (三)專利權存在權屬糾紛,處于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或者專利行政部門的調解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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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專利行政部門經審查,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的,應當責令被請求人從展會上撤出侵犯專利權的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關宣傳材料;對專利侵權行為是否成立不能作出認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在展會結束后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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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專利行政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并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臺提供方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的相關網頁采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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