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籌集,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工資總額低于當地職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80%的,按80%計算繳費基數;高于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總額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需調整時,由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事業管理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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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費每年核定一次,用人單位按月繳納,任何單位不得欠繳或少繳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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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地稅部門征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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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生育保險基金所得利息轉入生育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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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新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獲準成立后30日內,到生育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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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費,并辦理生育保險變更登記。參保企業依法宣告破產,在清算資產時要預留一年的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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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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