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參加居民醫保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城鎮居民辦理參保登記時,家庭應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家庭成員登記表》,個人應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申請登記表》; (二)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和10月1日至11月30日為集中辦理參保登記期限,6月和12月為集中繳費期限。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的,當年不再補辦參保登記和補繳費手續; (三)符合參保條件的居民持戶口本、身份證、學生證明、殘疾有效證件、享受低保的有效證件等有關材料,在前項規定期限內到居住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居民參保的基本信息錄入計算機管理系統; (四)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將參保登記人員的基本信息,用書面和電子兩種形式分類造冊,并附各類參保人員匯總表、相關證明材料,分別于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報醫保經辦機構審核。醫保經辦機構收到相關資料后,應當在10日內審核完畢,并將審核結果發送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對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當書面向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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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根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的結果,為參保登記的居民出具繳費手續,參保居民到國有商業銀行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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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社區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負責向參保居民發放醫保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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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依據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確認的參保人數和政府應承擔的補助資金,分別于每年6月1日和12月1日前將補助資金足額劃入醫保經辦機構居民醫保基金收入專戶,再由醫保經辦機構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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