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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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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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機制。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要時,市公安機關可以組織其所屬部門依法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市交通運輸以及其他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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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特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城市建設和管理相協調。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嚴格監管、單位主動負責、公眾積極參與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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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是全社會的責任。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乘車人、行人以及其他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有依法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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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道路交通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道路交通安全技術、設備;鼓勵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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