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縣級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等發生變更的人員制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已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持身份證到指定金融機構領取銀行存折。或由縣級社保機構負責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截止日前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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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級社保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級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縣級社保機構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級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事務所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協辦員,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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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按規定時限向鄉鎮事務所提交《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明細表》(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級社保機構指定賬戶。 鄉鎮事務所將《集體補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集體補助表》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匯總表》,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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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按年繳費,也可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規定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表七,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協辦員按規定時限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事務所,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鄉鎮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按規定時限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級社保機構。 縣級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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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社保機構、鄉鎮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并由金融機構開具社會保險費專用繳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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