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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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一)辦理本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及各種補充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 (二)醫療保險金的支付、管理和稽核。 (三)編制醫療保險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用。 (四)建立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醫療賬戶。 (五)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協議。 (六)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藥機構,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七)定期向社會公布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八)對醫療保險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九)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十)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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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醫療保險金實行統一籌集、統一管理和統一使用。 醫療保險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賬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金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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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醫療保險金的銀行計息按規定執行,醫療保險金免征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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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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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金收、支、結余情況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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