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服務管理。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定點醫療服務資格,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定服務協議,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提供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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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費用支付標準以及費用審核和控制等內容的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并按照協議和《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辦法》進行年度信用等級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分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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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參照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的規定。兒童診療用藥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標準按遼寧省統一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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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參保居民須持IC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時應認真核驗參保人員的IC卡,發現冒用的,予以扣留并及時通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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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參保居民要妥善保管好本人的IC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掛失并交費補辦IC卡。嚴禁將本人的IC卡轉借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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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居民提供醫療服務時,使用自費藥、自費診療項目、超標準醫療服務設施時,必須征得本人或家屬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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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應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為參保居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遵守診療常規等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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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須嚴格掌握入、出院及轉院標準,并建立健全各種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定點醫療機構將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保居民收治住院,或者將不符合出院標準的參保居民提前辦理出院,經核實后,其參保居民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參保居民因同種疾病在非急診搶救情況下重復住院的,如屬定點醫療機構分解住院的,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由于參保居民個人原因造成二次住院的,二次住院的醫療費用由參保居民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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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參保居民住院實行雙向轉診轉院制度。由低級醫療機構轉入高級醫療機構的,轉入醫療機構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按差額收取,由高級醫療機構轉入低級醫療機構的,轉入醫療機構不收統籌基金起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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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參保居民因急診、急救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在探親、旅游期間因急診、急救在外地醫療機構就醫的,須在48小時內用電話方式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0412—3160120)報告其急診住院的相關基本情況,辦理急診住院登記手續。待病情穩定后,需轉入定點醫療機構治療。逾期未辦理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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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參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轉往上級醫院住院治療的,需經首診定點醫療機構提出轉診意見,報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登記備案。轉往上級醫院住院治療實行定向轉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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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參保居民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付有異議的,可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或定點醫療機構查詢、反映。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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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對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罰,對違紀及構成犯罪的,提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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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
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學校及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接受監督。參保居民有權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及其相關單位和工作人員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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