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