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指受托人將單個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單獨進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 企業年金集合計劃指同一受托人將多個委托人交付的企業年金基金,集中進行受托管理的企業年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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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法人受托機構設立集合計劃,應當制定集合計劃受托管理合同,為每個集合計劃確定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各一名,投資管理人至少三名;并分別與其簽訂委托管理合同。 集合計劃受托人應當將制定的集合計劃受托管理合同、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以及該集合計劃的投資組合說明書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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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一個企業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只能建立一個企業年金單一計劃或者參加一個企業年金集合計劃。委托人加入集合計劃滿3年后,方可根據受托管理合同規定選擇退出集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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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年金單一計劃變更: (一)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或者投資管理人變更; (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要內容變更; (三)企業年金計劃名稱變更;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前款規定情形時,受托人應當將相關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重新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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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終止時,受托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費用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 清算組由企業代表、職工代表、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以及由受托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成。 清算組應當自清算工作完成后3個月內,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受益人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以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清算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該企業年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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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受益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新工作單位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轉入新工作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管理。新工作單位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可以在原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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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企業年金單一計劃終止時,受益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轉入原法人受托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統一管理;原受托人是企業年金理事會的,由企業與職工協商選擇法人受托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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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審計費用從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扣除。 (一)企業年金計劃連續運作滿三個會計年度時; (二)企業年金計劃管理人職責終止時;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年金計劃進行審計。受托人應當自上述情況發生之日起的50日內向委托人以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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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60日內向委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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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
賬戶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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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條
托管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企業年金基金托管和財務會計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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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條
投資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組合季度報告;并應當在年度結束后45日內向受托人提交經托管人確認財務管理數據的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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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條
法人受托機構、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報告;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同時抄報受托人。 (一)減資、合并、分立、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決定申請破產或者被申請破產的; (二)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三)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企業年金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動的;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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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報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情況,并對所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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