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財政補助的資金; (三)社會捐助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五)基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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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校學生(含非本市戶籍)及18周歲以下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三)市轄區農村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市財政補助55元、區財政補助25元。 (四)一類低保人員和重癥殘疾人員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85元,區財政補助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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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和財政補助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校學生(含非本市戶籍)及18周歲以下非從業居民每人每年11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二)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其他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區財政補助10元。 (三)市轄區農村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120元,市財政補助55元、區財政補助25元。 (四)一類低保人員和重癥殘疾人員每人每年200元。其中,個人繳費3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85元,區財政補助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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