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職業培訓補貼的企業,按以下標準計分,對各項所得分值累加排序,按照由高分至低分順序依次審核發放培訓補貼資金: (一)上一年度按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1.5%提取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提取的,按2.5%標準計分。 (二)上一年度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實際支出的計分分值為:按工資總額0.1%支出的,計4分;每增加0.1個百分點,加1分;超過2.5%支出的,按2.5%標準計分。 (三)上一年度納稅額的計分分值為:50萬元以下的計1分;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以下的計5分;1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的計10分;300萬元以上至600萬元以下的計15分;6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以下的計20分;1000萬元以上的計25分。 (四)申請年度申報人數1000人以下(含1000人)的計1分;申報人數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00人,加計1分。 (五)申請年度具有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資質的計4分。 (六)申請年度享受政府直通車服務企業的計2 分。 (七)申請年度為政府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計2 分。 (八)申請年度為市政府職能部門、市總工會、市總商會三方認定的勞動關系和諧企業計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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