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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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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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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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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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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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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