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創業環境,落實相關優惠政策,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幫助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 各級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創業服務、創業培訓的工作機制,為創業人員提供市場、信息、技術、融資、人才、法律、政策咨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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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自主創業者應當依法放寬市場準入限制,簡化企業注冊程序,提供方便高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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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體系,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登記失業人員、回鄉創業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自主創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扶持;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鼓勵其擴大生產規模,增加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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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創業扶持資金,支持登記失業人員、回鄉創業農民工、大中專畢業生、復員轉業軍人、殘疾人、被征地農民等自主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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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幫助自主創業人員解決經營場地問題。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建立創業孵化園區,提供創業孵化服務、房租補貼和融資等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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