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服務的投資顧問公司、信用評估公司、精算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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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中介服務機構經委托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 為企業設計企業年金計劃; (二) 為企業年金管理提供咨詢; (三) 為受托人選擇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咨詢; (四) 對企業年金管理績效進行評估; (五) 對企業年金基金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六) 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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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中介服務機構提供企業年金中介服務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職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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