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按照《云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云南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實施細則》及州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一)參保人員采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醫療費用,對已支付的費用予以追回,取消當事人的參保資格,并按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二)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參保人員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作出的醫療保險待遇決定不服的,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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