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條
本市在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和工傷、生育醫療管理辦法,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和個人建立互助醫療保障制度,參加商業醫療保險,實行社會醫療救助,滿足不同醫療消費水平和不同經濟承受能力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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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建立重大疾病醫療補助制度。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參加重大疾病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所屬的參保人員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26%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對享受政府專項資金資助或者用人單位計繳過渡金的參保人員,政府專項資金或者用人單位應當一并資助或者計繳相應年限的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 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并從發放的失業保險金中代扣代繳。但是,失業人員明確表示不同意代扣代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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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年度累計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后,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下列標準支付: (一)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95%的標準支付。 (二)指定慢性病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由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按相應規定的標準支付。 在一個社會保險年度內,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累計支付參保人員住院及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和指定慢性病門診基本醫療費用的最高限額為15萬元。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退休人員應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從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列支。 重大疾病醫療補助金繳費率和待遇標準、支付范圍的調整,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金收支結余情況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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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用人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也可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當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企業或者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和自行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的費用,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按財務有關規定列支;財政核補事業單位的補充醫療保險經費在本單位上年度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在事業支出或者經營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財務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按稅收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納稅調整處理。 其他用人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經費的列支渠道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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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發展、完善本市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多方籌集資金,解決城鎮貧困人群的醫療問題。 符合本市城鎮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人員,無生活來源的人員,無勞動能力的人員,無法定贍養、撫養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人沒有贍養、扶養能力的人員,以及優撫對象,按照國家、省、市醫療保障的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救助和醫療補助,醫療經費按相應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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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應當繼續承擔職工體檢、女工保健、公共衛生預防、勞動保護、家屬勞保等基本醫療保險以外的醫療衛生保健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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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參保人員因患病治療個人負擔過重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其它保障措施幫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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