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人才市場的健康發展,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維護人才、用人單位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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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知識、技能或者特長并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為社會作出積極貢獻的人。 本條例所稱人才市場,是指運用市場機制配置人才資源,實行人才社會化服務的機構、場所及相關活動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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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人才市場活動應當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單位自主用人,個人自主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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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培育和完善人才市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和完善機制健全、運行規范、服務周到、指導監督有力的人才市場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當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優惠政策,為人才的有序流動和合理配置創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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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才市場的綜合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教育、市容管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人才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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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鼓勵國內外人才通過調動、應聘、兼職、技術入股、租賃等方式,為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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