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征繳環節中繳費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的。 (二)不如實申報用工人數、繳費工資及其他資料。 (三)偽造、變造、故意毀滅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賬冊、材料,或者不設賬冊,致使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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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養老保險支付環節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的。 (二)偽造、變造檔案年齡、特殊工種年限和病歷等辦理提前退休的。 (三)偽造、變造人事檔案,以增加視同繳費年限的。 (四)偽造、變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養老保險費的。 (五)偽造、變造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的。 (六)隱瞞離退休人員生存或正在服刑情況的。 (七)其他違反養老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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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失業保險支付環節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的。 (二)偽造、變造勞動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失業保險費的。 (三)偽造、變造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證明文件的。 (四)隱瞞已就業情況的。 (五)其他違反失業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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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傷保險支付環節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偽造身份證明或冒用他人身份證明的。 (二)偽造、變造用工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補繳工傷保險費的。 (三)偽造、變造證明文件騙取工傷定性或傷殘等級的。 (四)謊報工傷事故發生時間的。 (五)騙取、冒領供養親屬撫恤金的。 (六)其他違反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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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險支付環節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將本人身份證明及社會保障卡(含其它醫療保險卡,下同)轉借他人就醫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證明或社會保障卡就醫的。 (三)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的。 (四)偽造、變造勞動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參加醫療保險或補繳醫療保險費的。 (五)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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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支付環節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偽造、變造病歷、處方、疾病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票據的。 (二)偽造、變造勞動關系、工資報表等證明材料參加生育保險或補繳生育保險費的。 (三)其他違反生育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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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醫院、門診部、藥店等社會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中的下列行為屬欺詐行為: (一)允許或誘導非參保人以參保人名義就醫的。 (二)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應當由參保人自付、自費的醫療費用。 (三)允許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購買保健品、化妝品及其它用品的。 (四)提供虛假疾病診斷證明、病歷、處方和醫療費票據等資料的。 (五)向參保人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和過度醫療服務的。 (六)轉借醫療保險POS機(服務終端)給非定點單位使用或代非定點單位使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進行結算的。 (七)協助參保人套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 (八)盜取參保人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的。 (九)不執行物價部門定價標準,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 (十)其他違反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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