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建立養老保險檔案管理計算機查詢系統,提高檔案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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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配置專用檔案庫房和必要的檔案防護設施,特殊載體檔案應當采取特殊保護措施。檔案庫房應做到防盜、防火、防水、防潮、防蟲(鼠)、防高溫、防強光、防塵 等"八防",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保證檔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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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檔案管理人員必須保護檔案,發現破損、蟲蛀、鼠咬、變質或字跡模糊,要及時采取措施,進行修補、粘貼、復制或作其他技術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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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對保管期屆滿的檔案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鑒定。對到期檔案的鑒定結果及處理意見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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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對決定銷毀的檔案由檔案管理人員編造銷毀清冊,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審查批準,按規定銷毀,銷毀清冊應立卷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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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經辦機構應當制定養老保險檔案查閱利用制度,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查閱利用制度進行登記,提供檔案查閱利用服務。 對借閱的養老保險檔案,嚴禁涂改、圈劃、抽換、批注、污損和折皺,如發現上述情況,應報告主管領導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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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經批準抄錄、復制、復印的檔案材料,由檔案部門核對無誤后,加蓋經辦機構檔案管理部門證明專用章,與檔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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