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南寧市行政區內,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分帳設立核算的除外)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按屬地管理分別以市區和邕寧縣、武鳴縣為統籌單位(以下簡稱統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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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城鎮所有用人單位的職工,是指所有用人單位的正式職工(即經國家有關部門分配、安排或批準招收錄用以及單位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原固定職工和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合同制職工)、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退休(含退職,下同)職工和按照規定辦理離崗退養、掛靠勞動人事部門等有關手續的職工,不論戶籍在何地,均應當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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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用人單位駐市外的國內機構中的職工,如未參加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參加統籌地區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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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到國外或港、澳、臺定居的退休職工不參加統籌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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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退休后國內異地居住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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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離休人員、老紅軍的醫療費用管理辦法按《南寧市離休干部醫療費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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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費用管理辦法按《南寧市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用統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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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依照和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企業人員通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互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外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醫療照顧人員享受醫療照顧政策,相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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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校的大中專學生、用人單位職工的供養直系親屬不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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