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妥善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實施意見》(豫政〔2006〕23號)和《河南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若干意見》(豫勞社醫療〔2006〕6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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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框架下,遵循“低費率、保大病、保當期、以用人單位繳費為主”的原則,將農民工納入醫療保險范圍,重點解決農民工進城務工期間的醫療保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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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農民工是指:具有農村戶籍,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內且有勞動能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我市境內的所有用人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在我市以外注冊在我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以下稱異地注冊)企業,特別是各類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建設施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石油加工企業、危險化學品制造企業、金屬冶煉企業等(以下稱用人單位),都必須按規定為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繳納醫療保險費。 地處鄉鎮的采礦、建材、冶煉、化工等使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企業、雇用農民工的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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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農民工醫療保險基金的運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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