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州農村牧區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政策制定和監督實施。州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具體負責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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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試點地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負責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組織實施和統籌管理工作。市(縣)社保經辦機構負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支付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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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動員和組織實施,具體業務由鄉(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承擔。村(社)委員會根據市(縣、行委)、鄉(鎮)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負責為本村(社)參保人員統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組織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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