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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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 , 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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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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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 , 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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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條
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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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 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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