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社會保險的欺詐行為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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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對社會保險支付環節欺詐行為的舉報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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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舉報案件經查屬實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對署名舉報人予以獎勵。同一案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以第一舉報人為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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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舉報獎勵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獎勵決定,并在7個工作日內電話或書面告知舉報人。 (二)獎金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放。交付獎金時,舉報人應持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并在注明案件名稱、獎金數額的收據上簽名。 (三)舉報人自收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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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舉報獎勵標準具體如下: (一)舉報涉及金額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獎勵200元。 (二)舉報涉及金額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10000元的,獎勵300元。 (三)舉報涉及金額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20000元的,獎勵500元。 (四)舉報涉及金額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30000元的,獎勵800元。 (五)舉報涉及金額30000元以上(不含30000元)至40000元的,獎勵1000元。 (六)舉報涉及金額40000元以上(不含40000元)的,按涉及金額的4%進行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5000元。 (七)在社會保險待遇審核過程中,因舉報及時,避免了不必要的待遇支付,未造成基金損失的,視可能造成的基金損失情況,獎勵100元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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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舉報案件受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二)不得向被調查單位或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三)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征得舉報人同意外,不得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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