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把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加強工作考核;落實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中開支;整合城鄉現有社會服務資源,運用現代管理方式,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強化社會保障平臺建設,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應增配專職人員,在社區建立勞動保障工作平臺的基礎上,向村延伸,并落實代辦員,當地財政給予經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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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繳納保費、領取養老金和查詢信息。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工作,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養老金情況,并建立檔案,長期妥善保存;指導、管理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所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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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貼資金的籌措和工作經費的落實,并將其納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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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其他部門應做好協調配合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城鄉居民戶籍和跨統籌地遷出人員確認工作,按月向社保機構提供戶籍注銷、外遷人員等信息;民政部門負責按月向社保機構提供參保人員生存狀況信息、參保對象中復員退伍軍人身份和軍齡、低保戶的確認等工作;殘聯組織負責參保對象中重度殘疾人的確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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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鄉鎮(街道)負責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宣傳發動及具體的業務經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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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社保機構應建立健全領取養老待遇資格認證制度,對虛領、冒領養老金的,應依法予以追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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