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行政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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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兩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yè)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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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責令停業(yè)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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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開具信譽卡而未開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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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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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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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條
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消費者協會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受理消費者投訴未依法受理的; (二)受理消費者投訴后,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的; (三)處理消費者投訴過程中發(fā)現違法行為未依法處理的; (四)在調解消費權益爭議時,向消費者或者經營者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的; (五)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 (六)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商品和服務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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