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依法訂立的工資集體合同對工資集體協商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已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并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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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工資集體合同履行的日常監督,可以由工資集體協商雙方組成的本企業工資集體合同監督機構負責,也可由雙方根據需要選擇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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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工資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開展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未建立區域、行業職工代表大會的,雙方首席代表應當以適當的方式每年至少向全體成員企業和職工報告一次工資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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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工資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未履行工資集體合同規定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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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企業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不按本辦法確定工資水平的,企業、企業法人代表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參加縣以上先進企業和先進個人評選,也不能被評選為誠信企業和勞動關系和諧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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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企業依法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的職工工資薪金并符合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支出,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稅務部門確認后,可在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各類企業在年度匯算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已實行工資集體協商的企業,應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生效的工資集體合同、審查意見書和職工工資薪金總額實際發放情況等資料一并報主管稅務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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