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外來人員的服務工作,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外來人員為本市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被授予市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可辦理戶口遷鄭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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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外來人員申請辦理有關證件,手續齊全的,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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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外來人員在工作期間發生傷亡事故,用人單位應立即組織搶救治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按有關規定支付醫療費和撫恤金等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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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已取得外來人員就業證的外來人員,免費提供就業信息、就業咨詢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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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與外來人員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未與外來人員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工資標準的,應按不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外來人員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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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確保外來就業人員休息、休假的權利。 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超出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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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向外來人員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應當向外來人員出示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在辦公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并嚴格按照核準的項目和標準收取。對不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超出標準收取費用的,外來人員有權拒繳,并可向物價部門舉報,也可以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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