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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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藥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采取中醫藥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藥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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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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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準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準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準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后服抗排斥藥)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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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準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于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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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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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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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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