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二條
經各級政府批準設立的在深大專院校,其在冊學生可參照本辦法綜合醫療保險、住院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所在學校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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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條
企業可按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4%提取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支付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待遇,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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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條
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殘廢軍人(原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保障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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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條
原農村城市化人員以股份合作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和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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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條
參保人因自付醫療費用數額較大,造成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無力支付醫療費用的,可向市社會保險機構申請用于支付醫療費用的專項補助,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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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訂醫療保險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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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條
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本辦法中所指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半年按上二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下半年按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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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本辦法所指醫療保險年度為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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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條
本辦法所指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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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8 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5月27日制定的《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以及《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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