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激勵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發明創造的激勵和保障機制,鼓勵根據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通過自主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式發明創造,掌握核心技術、關鍵技術并形成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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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專利申請]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將發明創造及時申請中國以及外國專利。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研發專利技術,合作單位或者合作人有權共同申請專利,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發明創造,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于項目承擔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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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項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專利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項: (一)專利申請資助; (二)專利實施; (三)專利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四)專利預警、應急與維權援助; (五)專利人才培養與交流; (六)專利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專利示范、試點工作; (八)專利獎勵; (九)有關專利促進與保護的其他事項。 專利促進與保護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專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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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鼓勵規定]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支持專利的創造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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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職務發明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獎勵方式和數額的,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報酬: (一)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少于五千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少于二千元,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少于一千元; (二)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后,每年從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四,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零點五,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三)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費用中提取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對專利申請、推廣應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其他人員,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人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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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稅收優惠]單位和個人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咨詢、專利技術服務業務,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企業為實施專利、開發專利產品發生的研究費用,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研究開發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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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專利產品、設備納入政府采購目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有專利權的自主創新產品首次投向市場,經評價符合先進技術發展方向,需要重點扶持的,可以進行首購或者訂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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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支持與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重大專利的后續開發、工業設計以及生產、市場評估等相關活動。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促進專利應用與標準制定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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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資助與補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符合當地經濟發展和產業布局,能夠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專利技術,通過貸款貼息、投資補助、專利申請資助等多種方式,給予資助和補助,促進申請專利、專利技術轉化和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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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質押融資]鼓勵銀行和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加大對中小企業專利實施的信貸支持,促進專利轉化和產業化。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為實施專利技術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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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創投補償]創業投資機構將其總投資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投向有專利權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的,可以適當提高提取風險補償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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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專利參股]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個人以專利權參與企業技術改造,或者以專利權作價出資參與創辦企業等方式實施專利技術產業化,其所占企業股份比例,由投資各方依法約定。 以專利權參與創辦企業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以將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獎勵做出重要貢獻的研發人員。獎勵部分依法享受個人所得稅征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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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評價指標]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申請認定,以及突出貢獻專家選拔評定時,應當將專利的創造與應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內部專利人才績效評價和激勵機制。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在績效考核、職稱評定、職級晉升時,應當將專利的創造與應用作為重要評價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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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考評體系]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專利考核評價體系,將專利的創造與應用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專利產出量、擁有量和轉化率,納入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科研機構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并作為其創新能力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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