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管理,統一全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187號)、《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0]49號,以下簡稱《省實施意見》)、《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蘇人社發[2010]206號,以下簡稱《省經辦規程》)、《關于轉發江蘇省政府辦公廳<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10]177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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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市流動就業的,在我市市級統籌范圍內(含玄武區、白下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下關區、雨花臺區、棲霞區、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以下簡稱“市級”)流動就業的,以及在我市市級與溧水縣、高淳縣(以下簡稱“兩縣”)之間流動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適用本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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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經辦管理工作,并對各區縣業務經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執行到位,業務規范統一。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結算管理中心負責市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基金劃轉、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確認等業務經辦。市勞動保障計算機信息管理中心負責做好市級信息系統的調整升級,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順暢轉移接續提供技術保障。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經辦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應設置服務窗口,配備業務人員,完善設施設備,確保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順暢、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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