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監督包括參保對象稽核和內部監督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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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參保對象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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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采取以下方式確定稽核對象。 (一)從數據庫中隨機抽取; (二)根據數據庫信息異常情況確定; (三)根據舉報、有關部門轉辦、上級交辦和異地信函協查件等資料確定; (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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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向被稽核對象發出《社會保險稽核通知書》,進行實地稽核或書面稽核。稽核包括參保單位繳費情況以及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情況等內容。 (一)參保單位繳費情況 1.查閱《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核定表》,摘錄參保單位已申報、繳費的人數和繳費數額。 2.查閱《職工工資發放明細表》、《勞動工資統計臺賬》及與繳費基數有關的會計總賬、明細賬、原始憑證、年度會計決算表及職工名冊、人事檔案,核實繳費人數及工資總額、繳費基數。 3.對長期欠費的參保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稽核,審核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調查其生產經營、工資發放等情況,綜合評估繳費能力,督促其履行還款協議。 4.對破產單位無法完全清償的欠費,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收到征繳部門傳送的信息后,對單位財務狀況和繳費情況予以稽核。對符合核銷條件的,按程序報批,并將審批的核銷欠費信息及資料送社保機構征繳部門。 (二)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情況 1.核查工傷保險待遇享受人員戶口簿、身份證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提供的居住證明,或通過指紋認證等手段,確定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狀況。 2.審查供養親屬身份證件或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及其他資料,核實是否存在重復享受、冒領和騙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行為。 (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稽核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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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根據稽核情況填寫《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全面記錄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所涉及的憑證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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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根據《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記錄》和取得的證據,填寫《社會保險稽核情況告知書》或《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下達被稽核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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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將《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送社保機構征繳部門和待遇支付部門,并根據其執行情況建立稽核處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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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稽核對象不履行《社會保險稽核整改意見書》處理意見的,也未提出復查申請的,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通知社保機構征繳部門下達《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單》,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門追回冒領金額。對拒不執行的,填制《社會保險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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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內部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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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依據工作計劃、群眾舉報等確定內審對象,按程序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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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條
內審計劃批準后,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組織實施,內審內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參保單位申報繳費的有關原始資料,驗證參保單位的參保人數、繳費基數; (二)抽查參保單位的繳費情況,驗證是否按核定基數征繳; (三)抽查繳費情況原始資料,驗證工傷待遇計發標準的準確性; (四)抽查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待遇有關的原始資料,驗證待遇調整的準確性; (五)抽查工傷職工死亡、供養親屬證明等原始資料,驗證待遇計發的準確性; (六)抽查工傷保險基金收入、支出賬目憑證,驗證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確性; (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需內部監督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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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社保機構稽核監督部門記錄內審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內審記錄和有關證據提出整改意見,按程序報批后送相關部門執行,并跟蹤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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