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市及在我市市級與兩縣之間流動就業,符合《暫行辦法》、《省實施意見》和《通知》規定條件的,按以下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到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暫時中止手續后,申請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附件5,以下簡稱《參保繳費憑證》),并按規定提供居民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參保人員到新就業地就業并參保繳費后(靈活就業人員需成功繳費一個月后),本人或用人單位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附件6,以下簡稱《申請表》)并出示《參保繳費憑證》; (三)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并予以審核。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附件7,以下簡稱《聯系函》); (四)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并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附件8,以下簡稱《信息表》); 2、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 3、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4、保留備份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有關信息; 5、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五)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 2、核對轉移基金金額;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相關資料,接續參保人員的歷年繳費及個人賬戶,并記載養老保險基金轉移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參保人員或用人單位。 (六)市級與兩縣之間流動就業的,《聯系函》、《信息表》等單據由各級經辦機構于每月月中、月末定期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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