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運營企業是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保障安全生產經費投入,增強突發事件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加強安全乘車和應急知識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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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運營企業應當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操作規程,加強對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訓。駕駛員、乘務員等從業人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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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運營企業應當對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設備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制,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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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對運營車輛及附屬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狀態。不得將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投入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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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和場站醒目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安全疏散示意圖等,并為車輛配備滅火器、安全錘等安全應急設備,保證安全應急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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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運營企業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主要站點的醒目位置公布禁止攜帶的違禁物品目錄。有條件的,應當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上張貼禁止攜帶違禁物品乘車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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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運營企業應當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加強安全檢查和保衛工作。乘客應當自覺接受、配合安全檢查。對于拒絕接受安全檢查或者攜帶違禁物品的乘客,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應當制止其乘車;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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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督促運營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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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運營企業應當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企業的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發生安全事故或者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運營安全的突發事件時,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運營企業等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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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或者強行上下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 (二)在城市公共汽電車場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堆放雜物或者擺攤設點等; (三)妨礙駕駛員的正常駕駛; (四)違反規定進入公交專用道;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城市公共汽電車按鈕、開關裝置,非緊急狀態下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 (六)妨礙乘客正常上下車;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汽電車運營安全、擾亂乘車秩序的行為。 運營企業從業人員接到報告或者發現上述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公安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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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的義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破壞、盜竊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設施設備; (二)擅自關閉、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識,在電車架線桿、饋線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懸掛物品,搭設管線、電(光)纜等; (四)擅自覆蓋、涂改、污損、毀壞或者遷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響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服務設施功能和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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