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生育保險基金用于下列生育保險待遇的支出: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補貼; (二)職工計劃生育手術補貼; (三)國家規定的與生育保險有關的其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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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產前檢查費、接生費、輸血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補貼支付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分娩或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住院分娩醫療費補貼標準: 1、剖宮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4000元; 2、陰式產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5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6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和人工終止妊娠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最高不得超過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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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施行計劃生育手術補貼標準: (一)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元; (二)絕育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500元; (三)輸卵管或輸精管復通手術補貼最高不得超過1000元。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全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及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對職工生育保險待遇進行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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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長安、閻良、臨潼區及各縣可按照以上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項目和醫療費支出的實際,在不超過上述標準的前提下合理確定生育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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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產假及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按規定享受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正常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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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領生育保險待遇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參加生育保險并按時繳費; (二)符合國家、省、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 (三)在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以及在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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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職工,可自分娩、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或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90日內,到參保的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生育保險補貼。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證和單位證明; (二)區、縣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于計劃內生育的證明; (三)定點醫療機構(或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出具的西安市長效節育手術證明或醫學證明及醫療資料。 因急診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分娩、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還須提供急診診斷證明。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還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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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申領之日起,20日內對申領人申請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按照核定標準一次性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并退還有關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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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對已登記參加生育保險但又自行中斷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從中斷繳費當月起經辦機構停止支付其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直至恢復繳費。職工在中斷繳費期間所發生的生育保險費用,在本單位補繳所欠的生育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經辦機構再按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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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不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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