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煤礦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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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煤礦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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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應當符合煤礦安全生產的相關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備應當具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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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應當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參加。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批準的工程項目,不得組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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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建筑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 施工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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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應當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參加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項目,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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