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省物價、財政和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因病、非因工負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或個人承擔;委托鑒定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委托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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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鑒定,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一致的,鑒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不一致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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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于以下項目支出: (一)醫療衛生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勞動能力鑒定的場地租賃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所需的表、冊、證、卡等印刷費; (四)勞動能力鑒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務經費; (五)其他與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費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年終結余部分可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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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被鑒定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指定醫療機構進行醫學檢查診斷的費用,按照《陜西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試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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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收費的監督管理,應嚴格執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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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申請方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繳納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后,鑒定機構應當下發受理通知書,一經正式受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不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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