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參保單位足額繳費后,社會保險部門按照每個參保人員居民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由被征地農民個人繳費、村集體繳費及其利息構成。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必備項目:單位名稱;單位編號;個人編號;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個人和村集體繳費日期;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繳費額;個人繳費當年利息;歷年個人繳費利息;村集體補貼;村集體補貼當年利息;歷年村集體補貼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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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由社會保險部門按照規定的記賬利率計息,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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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本人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個人賬戶余額不足時,從統籌基金中繼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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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參保人員戶籍關系遷出本市城區的,可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可按規定享受待遇,如本人申請退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由本人填寫《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一次性支付申請表》(以下簡稱《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社會保險部門審核批準后,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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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死亡的,由參保人員家屬填寫《一次性支付申請表》,經參保單位核準后,于20日內攜帶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材料、《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手冊》和《一次性支付申請表》,到社會保險部門辦理個人賬戶結算手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終止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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