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障局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市縣兩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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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內部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規定和醫療服務協議。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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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費用的具體結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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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參保居民、社會團體、醫藥服務機構等方面代表參加的醫療保險社會監督組織機構,加強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服務、運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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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訂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考核制度,并組織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定期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給予獎勵或者處罰?己霜剟钷k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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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市勞動保障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箱,對違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投訴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調查核實,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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