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金稅工程三期的總體框架下,按照“一體化”要求和“統籌規劃、統一標準,突出重點、分布實施,整合資源、講究實效,加強管理、保證安全”的原則,進一步加快個人所得稅征管信息化建設,以此提高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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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按照一體化建設的要求,個人所得稅與其他稅種具有共性的部分,由核心業務系統統一開發軟件,個人所得稅個性的部分單獨開發軟件。根據個人所得稅特點,總局先行開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端)和基礎信息管理(稅務端)兩個子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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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代扣代繳(扣繳義務人端)系統的要求是: (一)為扣繳義務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報稅工具。 (二)可以從扣繳義務人現有的財務等軟件中導入相關信息。 (三)自動計算稅款,自動生成各種報表。 (四)支持多元化的申報方式。 (五)方便扣繳義務人統計、查詢、打印。 (六)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打印功能。 (七)便于稅務機關接受扣繳義務人的明細扣繳申報,準確全面掌握有關基礎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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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基礎信息管理系統(稅務端)的要求是: (一)建立個人收入納稅一戶式檔案,用于匯集扣繳義務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收入及納稅信息資料。 (二)傳遞個人兩處以上取得的收入及納稅信息給征管環節。 (三)從一戶式檔案中篩選高收入個人、高收入行業、重點納稅人、重點扣繳義務人,并實施重點管理。 (四)通過對納稅人收入、納稅相關信息進行匯總比對,判定納稅人申報情況的真實性。 (五)通過設定各類統計指標、口徑和運用統計結果,為加強個人所得稅管理和完善政策提供決策支持。 (六)建立與各部門的數據應用接口,為其他稅費征收提供信息。 (七)按規定打印《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為納稅人提供完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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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省級稅務機關應做好現有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的整合工作。省級及以下各級稅務機關原則上不應再自行開發個人所得稅征管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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