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保證企業招聘錄用人員工作的正常進行,維護勞動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良好的勞動關系,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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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各種形式的聯合企業或集團公司。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駐本省辦事機構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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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系指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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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企業享有招聘錄用職工、選擇用工形式、安排工作崗位和依法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同勞動者勞動關系的自主權。 勞動者享有自主選擇職業、單位、勞動崗位和依法確立、變更、終止、解除同企業勞動關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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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企業招聘工作的指導、服務和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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